苏州大学本科生资助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26-07-22浏览次数:10

我校坚持激励与托底并举,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构建分阶段、分类型、分层次的动态奖助机制,逐步从“保障型”转向“保障型与发展型”并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本科生资助体系项目齐全、覆盖广泛,整合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项资助渠道,兼顾基础生活保障与成长发展激励,切实保障本科生在校学习生活需求。

基本框架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三、校设奖学金

1. 专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用于奖励农林师范专业、基地班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综合发展者。

奖励标准:500元/生/年。

2. 综合奖学金

奖励对象:用于奖励综合表现突出,评奖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或创新创业奖学金,同时获得任意一项专项奖学金者(同时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者也可申请)。

奖励标准:200元/生/年。

3. 学习优秀奖学金

奖励对象:用于奖励评奖单位中成绩优秀者,奖学金按照评奖学年学校提供的GPA排名评定。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在发放奖学金时扣除专业奖学金金额。

奖励标准:特等1500元/生/年,一等1000元/生/年,二等750元/生/年。

4. 创新创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用于奖励在国家和省级各类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自主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奖学金按照获奖、论文、专利等的层次或等级综合评定。

奖励标准:特等1500元/生/年,一等1000元/生/年,二等750元/生/年。

5. 专项奖学金

奖励类别:包括精神文明奖学金、勤勉励志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外国及港澳台侨优秀学生奖学金。

奖励标准:200元/生/年。

四、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分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档发放,分别对应国家助学金一档4500元/生/年、二档36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资助标准。

全日制本科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如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助学金一档4500元/生/年资助。

五、捐赠类奖助学金

捐赠类奖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捐赠类奖助学金包括捐赠奖学金和捐赠助学金两类,具体评审工作根据各捐赠协议执行。

六、临时困难补助

若学生突发临时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填写《苏州大学学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七、爱心互助基金

新生入学后,根据自愿交纳原则,按学生正常学制年限一次性收取,每生每学年10元及以上。若学生突发临时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填写《苏州大学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八、国家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承担。

贷款模式: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没有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向我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九、苏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资助对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十、勤工助学

我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薪酬标准上限为每生每月400元。

十一、残疾学生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校就读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且需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资助标准:按其在读期间实际缴纳学费金额确定,省财政每生每年最高补助8000元。

十二、部分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当学年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已享受其他学费减免政策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

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十三、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按学年实行学费减免。

资助标准:根据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予以资助,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十四、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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